某10KV線路劉莊分支線因改造停運,2008年8月4日,王某夜間登桿盜線,用鉗子剪斷中相導線,中相導線在下落時碰到T接的帶電弓子線,王某遭高壓電擊,從桿上墜落地面死亡。死者親屬認為王某是高壓觸電死亡,作為產(chǎn)權人的供電公司有過錯,訴請法院要求賠償。
問:供電公司有沒有責任?為什么?
張某、李某兩人結婚十年,常為生活小事爭吵,2008年4月7日,張某聽信傳言,認為妻子與他人關系曖昧,遂與妻子發(fā)生激烈沖突。李某聲稱要以死證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備,爬上運行中的變壓器臺,觸摸運行中的變壓器帶電部位而被電擊身亡。
經(jīng)查,該變壓器臺高2.6米,并掛有“高壓危險,禁止攀登”警示牌。
張某以妻子死亡與供電公司對變壓器管理不力為由,要求供電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5000元。
問:供電公司有無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2007年6月8日,某地遭遇龍卷風襲擊,風力11級,線路斷桿、斷線嚴重,當晚,農(nóng)民張某在返回家途中,因觸及斷落地面的帶電導線死亡。受害者親屬要求供電公司賠償139500元,而供電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補償10000元,雙方爭議不下,受害者親屬將供電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以疏于管理,且與張某死亡有因果關系為由,判該供電公司敗訴,該供電公司不服,擬提起上訴。
問:供電公司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