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質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屆償清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依法將質押的權利變價并就其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行為。
是指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權利的發(fā)生、移轉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劵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