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甲公司擬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辦公家俱,授權本單位員工李某攜帶一張記載有本單位簽章、出票日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額為18萬元的轉(zhuǎn)賬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購。
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價值18萬元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于合同簽訂當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應當在6月10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全部家俱。
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時,聲明該支票未記載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寫。乙公司在收到該支票后,未在該支票收款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而是直接在該欄目將收款人填寫為丙公司,于5月12日將該支票交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開立賬戶的丁銀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銀行賬戶提取現(xiàn)金。為此,丙公司將按照支票金額的5%提取管理費。
5月15日,丁銀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項已于5月14日到賬,但卻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該支票上記載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俱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該資金。
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購家俱,丙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開始分批從其賬戶中支取該資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
(1)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支票未記載收款人,該支票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賬戶存取款項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如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應當由誰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3)丁銀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賬資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丁銀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