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有效控制政府投資,維護承發(fā)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凡使用國有資金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設置工程攔標價作為招標工程攔標限價。
B.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發(fā)包人要求的設計變更和承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造成費用增加,可以調整合同價款。
C.投標人低于企業(yè)成本報價,屬于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
D.工程攔標價、合同價和結算價實行備案制度,備案內容應包括“量”和“價”以及工程概況、建設條件等。
E.采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可以計算主要材料(含設備)的風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