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申報2013年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時,涉及以下事項:
(1)2013年,甲公司期末存貨成本300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年初余額為100萬元,年末余額為220萬元。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在未發(fā)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
(2)2012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2113.06萬元自證券市場購入當日發(fā)行的一項3年期每年年末付息到期還本的國債。該國債票面金額為2000萬元,票面年利率為5%,年實際利率為3%,到期日為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該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
稅法規(guī)定,國債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稅。
(3)甲公司于2013年1月購入的對乙公司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為2400萬元,采用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200萬元。至12月31日,該項投資未發(fā)生減值,甲公司根據乙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確認投資收益50萬元。甲公司、乙公司均為設在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yè)。
稅法規(guī)定,我國境內居民企業(yè)之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
(4)2013年10月10日,甲公司由于為乙公司銀行借款提供擔保,因乙公司未如期償還借款,而被銀行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12月31日,該訴訟尚未審結。甲公司預計履行該擔保責任很可能支出的金額為410萬元。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其他單位債務提供擔保發(fā)生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2013年9月12日,甲公司自證券市場購入某股票,支付價款500萬元(假定不考慮交易費用)。甲公司將該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12月31日,該股票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
假定稅法規(guī)定,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出售時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其他相關資料:
①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存在可于3年內稅前彌補的虧損200萬元,甲公司對這部分未彌補虧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
②甲公司2013年實現(xiàn)利潤總額1800萬元。
③除上述各項外,甲公司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存在其他差異。
④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適用所得稅稅率不會發(fā)生變化。
⑤甲公司對上述交易或事項已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處理。
要求:
(1)確定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并計算相應的暫時性差異,將相關數(shù)據填列在“甲公司2013年暫時性差異計算表”內。
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暫時性差異計算表
單位:萬元
(2)計算甲公司2013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3)編制甲公司2013年與所得稅相關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小數(shù)點后保留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