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境內上市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A公司有關增值稅的處理都是正確的。A公司2015年度發(fā)生的有關事項及其會計處理如下:(1)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W公司簽訂協(xié)議,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W公司銷售一批甲商品(非金銀首飾),同時從W公司收回一批同類舊商品作為原材料入庫。協(xié)議約定,甲商品的銷售價格為200萬元,舊商品的回收價格為2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W公司另向A公司支付214萬元。12月6日,A公司根據協(xié)議發(fā)出甲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商品價格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并收到銀行存款214萬元。該批甲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30萬元。舊商品已驗收入庫。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214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80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借:主營業(yè)務成本130貸:庫存商品130
(2)2015年11月30日,A公司接受一項產品安裝任務,安裝期為4個月,合同總收入為100萬元,至2015年年底已經預收款項50萬元,實際發(fā)生成本28萬元,估計還會發(fā)生成本42萬元。2015年度,A公司在財務報表中將100萬元全部確認為勞務收入(對應科目為預收賬款),并結轉28萬元的成本。
(3)2015年12月1日,A公司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銷售價格為100萬元,成本為80萬元,商品已經發(fā)出,該批商品對方已預付全部款項。C公司當天收到商品后,發(fā)現商品質量未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立即根據合同的有關價格折讓和退貨的條款與A公司協(xié)商,要求A公司在價格上給予一定的折讓,否則予以退貨。至年底,雙方尚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A公司認為款項已經收到,A公司于2015年年末確認了收入并結轉了已售商品的成本。
(4)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guī)定,A公司向D公司銷售生產線一條,總價款為250萬元;A公司負責該生產線的安裝調試工作,且安裝調試工作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12月5日,A公司向D公司發(fā)出生產線;12月8日,D公司收到生產線并向A公司支付250萬元貨款;12月20日,A公司向D公司派出生產線安裝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生產線的安裝調試;至12月31日,該生產線尚未安裝完工。A公司2015年未確認銷售收入。
(5)2015年12月1日,A公司與E公司簽訂協(xié)議,向E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總價款為800萬元。但是,A公司需要委托F企業(yè)來完成設備的一個主要部件的制造任務。根據A公司與F企業(yè)之間的協(xié)議,F企業(yè)生產該部件發(fā)生成本的110%即為A公司應支付給F企業(yè)的勞務款。12月25日,A公司本身負責的部件制造任務以及F企業(yè)負責的部件制造任務均已完成,并由A公司組裝后將設備運往E公司。至2015年12月31日,E公司尚未向A公司支付有關貨款。F企業(yè)相關的制造成本詳細資料尚未交給A公司。A公司本身在該大型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發(fā)生的成本為500萬元。A公司于2015年年末確認了收入,并按500萬元結轉銷售成本。
(6)2015年12月15日,A公司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G公司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00萬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200萬元,增值稅稅額34萬元。該批商品已經發(fā)出,并已向銀行辦妥托收手續(xù)。此時得知G公司在另一項交易中發(fā)生巨額損失,資金周轉十分困難,已經拖欠其他公司的貨款。A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借:發(fā)出商品100貸:庫存商品100借:應收賬款一G公司34貸: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200×17%)假定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相關稅費。
要求:分析、判斷A公司上述各事項中有關收入的確認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如不正確,編制2015年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有關差錯按當期差錯處理)。
2014年2月1日,甲建筑公司(本題下稱甲公司)與乙房地產開發(fā)商(本題下稱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總價款為12000萬元,建造期限2年,乙公司于開工時預付20%合同價款。甲公司于2014年3月1日開工建設,估計工程總成本為10000萬元。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實際發(fā)生成本5000萬元。由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甲公司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fā)生成本7500萬元。為此,甲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要求增加合同價款600萬元,但未能與乙公司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6月,乙公司決定將原規(guī)劃的普通住宅升級為高檔住宅,經與甲公司協(xié)商一致,增加合同價款2000萬元。2015年度,甲公司實際發(fā)生成本7150萬元,年底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fā)生成本1350萬元。2016年2月底,工程按時完工,甲公司累計實際發(fā)生工程成本13550萬元。假定:(1)該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甲公司采用累計實際發(fā)生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完工進度;(2)甲公司2014年度的財務報表于2015年1月10日對外提供,此時仍未就增加合同價款事宜與乙公司達成一致意見。
要求:計算甲公司2014年至2016年應確認的合同收入、合同費用,并編制甲公司與確認合同收入、合同費用以及與合同預計損失相關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