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yè)所得稅,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和乙公司發(fā)生的相關交易或事項如下。資料(一)(1)2010年7月5日甲公司銷售給乙公司一批庫存商品,款項尚未收到,甲公司確認應收賬款702萬元,雙方約定在2011年5月31日前還清款項。2010年末甲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0萬元,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萬元。由于乙公司發(fā)生嚴重的財務困難,到期不能還款,2011年7月1日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和一項專利權償還債務。債務重組日,乙公司抵債資產的有關資料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丙公司的股票投資)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其中成本明細15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明細50萬元),公允價值為25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對丁公司的股票投資)賬面價值為25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明細為200萬元,損益調整明細為50萬元),公允價值為300萬元;專利權的賬面價值為8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另為取得對丙公司的股票投資發(fā)生了手續(xù)費2萬元。
(2)甲公司取得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后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2011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300萬元。
(3)甲公司取得上述長期股權投資后,擬長期持有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由于丁公司實現(xiàn)凈利潤而確認投資收益60萬元。
(4)甲公司取得上述專利權后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會計攤銷年限為5年,稅法規(guī)定的攤銷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0,采用直線法攤銷(會計與稅法一致)。資料(二)甲公司2009年年末為開發(fā)A新技術發(fā)生研究開發(fā)支出共計15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250萬元,開發(fā)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fā)生的支出為25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fā)生的支出為1000萬元。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guī)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fā)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研究開發(fā)項目形成的A新技術符合上述稅法規(guī)定,A新技術在當期期末達到預定用途。假定該項無形資產從2010年1月開始攤銷。企業(yè)會計上和稅法上,對該項無形資產均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線法攤銷,凈殘值為0。2011年末,該項無形資產出現(xiàn)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項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700萬元,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均不改變。其他相關資料:①除上述各項外,甲公司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存在其他差異;②甲公司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適用所得稅稅率不會發(fā)生變化;③甲公司對上述交易或事項按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處理。
要求:(1)編制2011年7月1日甲公司有關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2)確定甲公司取得的抵債資產在2011年12月31日的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并計算相應的暫時性差異,填列下表。
(3)根據資料(一),計算甲公司2011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4)根據資料(二),計算甲公司2011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