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6年8月,被告人卓繼和、陳素雄、陳瑞懇和繆心銳等4人密謀約定,由卓繼和、陳素雄提供制幣紙張、膠片和油墨,并負責(zé)銷售假幣,由陳瑞懇和繆心銳提供制幣機器、場所,并招募工人。從2006年10月至11月間,卓繼和、陳素雄等人在蒼南先后印制兩批2005年版百元面值假幣67萬余張,并藏匿于繆心銳在蒼南縣龍港鎮(zhèn)的暫住處。同年11月,卓繼和、陳素雄攜帶假幣樣品前往廣東聯(lián)系銷售。公安機關(guān)在卓繼和、陳素雄前往廣東的途中將二人抓獲,先后繳獲的假幣合計面值高達67,005,500元。
分析:卓繼和、陳素雄等人的行為都已構(gòu)成()。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0條規(guī)定可對主犯卓繼和、陳素雄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A、偽造貨幣罪,10年以上
B、變造貨幣罪,10年以上
C、偽造貨幣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D、變造貨幣罪,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