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能夠根據(jù)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nèi)容查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指知道案件真相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二三人,向辦案人員所作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真相的陳述。
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員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