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是指以進行的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指基于本人的過失或者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