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因生活困難,于2000年3月將祖?zhèn)鞣课?間賣給了乙。二年后,乙將其中的2間賣給了丙。丙在翻蓋時,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萬元人民幣賣給了丁。乙聞訊后于2004年1月向丙索要價款,說該文物系其父所藏。甲在丙賣出時知道于2004年9月向丁索要文物,說該文物系其祖父所藏。甲乙索要無結(jié)果,分別向被告住所地的X市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乙的起訴,駁回了甲的起訴。其后在案件審理中,市文物管理局以該文物應(yīng)收歸國有為理由,向X市人民法院發(fā)出公函,索要該文物由其收藏展出。請問甲乙丙丁和市文物局的訴訟地位如何?并說明理由。
答案:
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是正確的,因他們之間有民亭爭議,而且乙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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