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fā)生的,能夠脫過破產分配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
就是在全體債權人的氣體清償程序以外個別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償。
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通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tài),以便于清算分配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