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chǎn),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脵嗬?/p>
是指出典人向典權人提出以支付原典價贖回出典房屋以消滅典權關系的行為。
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