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法定程序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5日前到“舉行”地的縣、市公安局履行審批手續(xù)
B.按法定內(nèi)容書寫申請。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中應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C.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負責人。擔任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不得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判處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員
D.以機關(guān)、團體、企事業(yè)組織的名義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還須向主管公安機關(guān)提交有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