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使用該草原的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
國家所有草原的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其轉讓應當經過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原草原使用權證,重新核發(fā)草原使用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