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9年3月,初中年趙某離家出走,在某市一家家具廠找到了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dòng)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一年。家具廠廠長(zhǎng)知道趙某只有15歲,于是安排他做一些雜活。趙某工作了6個(gè)月后掉出辭職,廠長(zhǎng)說要提前辭職就要交納違約金500元,否則必須要干滿約定的期限。趙某能夠成為勞動(dòng)合同的一方當(dāng)事人嗎?
                                
                                
                                
                                    
                                        答案:
                                        本案件中不能夠成為合同一方當(dāng)事人。因?yàn)槔钅成胁粷M16歲,不具有勞動(dòng)法上的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jù)我國(guó)《勞動(dòng)法》第15條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