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買方 B.承運人 C.賣方 D.通知銀行
A.貨物損壞或部分丟失:收到貨物之日起14天內提出 B.貨物延誤: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指定收貨人之日起21天內提出 C.貨物沒有交付:自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天內提出 D.訴訟:自飛機到達目的地或運輸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