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采用互換車輛通行卡等方法減少實際計費里程的;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拘役三個月。
B.采用墊鋼板等方法減輕實際計費重量的;詐騙數額達5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個月。
C.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的;詐騙數額達40000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個月。
D.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其他車輛交費優(yōu)惠證明的;詐騙數額達3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數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