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9年9月23日,錦州市某廠用200元公款買了40張彩票。開獎后,其中一張彩票中了5萬元的一等獎,而且還可參加電視搖獎,將獲獎金5萬元至100萬元。于是該廠廠長袁某便與會計焦某、出納項某在1999年12月9日趕到遼寧省彩票發(fā)行中心搖獎現(xiàn)場,搖出了40萬元大獎,扣除個人所得稅8萬元后,袁某懷揣存有32方元的農(nóng)行金穗卡回到錦州。經(jīng)商量,三人將這筆意外之財私分了。袁某分得19.2萬元,拿出3.4萬元借給單位用于生產(chǎn),會計焦某、出納項某各分得5.2萬元;另外,分給兩個知情人各1萬元,請客花掉2萬元,余下的3萬元存于項某手中。事情傳開后,職工認為,既然是廠里花錢買的彩票,中了獎應歸集體所有,私分就是侵占公款。2000年5月10日,袁某等3人被依法刑事拘留。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袁某有期徒刑5年,判處焦某、項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2年。請問公款買彩票的收益是否應歸企業(yè)所有,為什么?
答案:
用公款買彩票屬于單位的投資行為。雖然買彩票不是合理的投資,沒有經(jīng)過管理層的研究討論,金額也不是很大,但也必須按照制度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