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華陽公司與大江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1)租賃標的物:電動自行車生產線。
	(2)租賃期:2010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方式:每期支付租金270000元。首期租金于2010年12月31日支付,2012年、2013年租金皆于當年年初支付。
	(4)租賃期屆滿時電動自行車生產線的估計余值為117000元。其中由華陽公司擔保的余值為100000元;未擔保余值為17000元。
	(5)該生產線的保險、維護等費用由華陽公司自行承擔,每年10000元。
	(6)該生產線在2010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850000元。
	(7)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為6%(年利率)。
	(8)該生產線估計使用年限為6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9)2013年12月31日,華陽公司將該生產線交回大江公司。
	(10)華陽公司按實際利率法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假定按年攤銷)。
	假設該生產線不需安裝;(P/A,6%,2)=1.833,(P/F,6%,3)=0.84.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A、910000元
	B、61090元
	C、848910元
	D、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