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業(yè)務的企業(yè),2009年3月31日,甲公司董事會就其開發(fā)的一棟寫字樓的第一層商鋪不再出售改用作出租形成了書面決議。
(1)2011年1月20日,甲公司與乙企業(yè)簽訂了租賃協(xié)議,將一棟寫字樓用于出租,租賃期開始日為2011年3月31日,租賃期2年,該寫字樓的賬面余額55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500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2011年3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商鋪公允價值分別為6000萬元和6100萬元。
2011年12月31日收到6個月的租金300萬元
(2)2012年12月31日商鋪公允價值為6500萬元,收到本年租金600萬元。
(3)2013年6月30日對外出租的房地產租賃期屆滿,企業(yè)董事會作出書面決議明確表明,將用于該房地產重新開發(fā)用于對外銷售的,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存貨。轉換日該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6400萬元。收到半年租金300萬元。收回當日開始進行改良,發(fā)生符合資本化的改良支出600萬,2013年12月31日改良完成,并于當日與長江公司簽訂合約,以7500萬元的價格將該寫字樓出售。
甲企業(yè)對房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A.2011年資產負債表中該投資性房地產列示的金額為6100萬元
B.2011年該投資性房地產對利潤的影響額為400萬元
C.2012年該投資性房地產對利潤的影響額為1000萬元
D.2011年該投資性房地產對利潤的影響額為900萬元
E.2012年末該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為53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