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國有期貨公司的會計,在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公司財物達35萬元,后來甲又故意透露給其朋友乙內幕消息,指示乙多次進行期貨交易,獲利達15萬元。為了感謝甲為其提供信息,乙給予甲5萬元“消息費”。后甲又利用自己的地位優(yōu)勢與妻子合謀,集中資金連續(xù)買賣期貨,致使期貨價格受到很大影響,兩人從中獲利65萬元。根據該案例,回答以下問題:
A.盜竊罪 B.貪污罪 C.職務侵占罪 D.挪用公款罪
A.合法行為 B.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C.甲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其妻不構成犯罪 D.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其妻構成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A.泄露內幕信息罪 B.受賄罪 C.貪污罪 D.不構成犯罪
A.泄露內幕信息罪 B.貪污罪 C.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D.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