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是管轄沖突的一種情形。